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寫於“七警案”宣判前夕:情人節

    開宗明義:本人絕對不贊成到法庭外集會支持各被告人的安排,此舉對事件無裨益,更會令公衆人士反感!
    我們亦只能相信香港行之有效英國人的禮物:普通法的司法系統。
    説句心底話,於理於法,公職人員濫用私刑以宣泄一己怨憤,絕對應受法律制裁,不容姑息!但感情上,因各人的不同經歷及背境,偶有不理性的躁動、思想,亦人之常情!況且普通法的最終原則係寧縱莫枉!證據法要求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每一名被告人身份,此任務異常艱巨!
    法官需要解決的唯一問題:站在法庭的七名被告是否當時當地果七位,或六位或八位?你再想想邊個去用把口講邊個就係阿邊個!係無呢個人!之後得番段片,你話段片可否,記住,係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各人身份?那有這麽容易!

    普通法之下,舉證一方是控方,被告無須證明自己清白!證據法係硬的,不講情感!但要判他們有罪不容易,因證據上未能達到此標準!

     當日有警察打人,及當日呢七個被告打人,係二個截然不同嘅命題!法庭現在只處理後者!法庭係好難去定罪!請大家要記住,終審法院才是最後判決!

     刑事法嘅證據法係根據"寧縱莫枉"原則去設計!在法庭聽得最多嘅係D苦主講完粗口,跟住就講:(上刪)。。。有無攪錯,明明有做都唔入。。。。(下刪)!
大家可能唔服,普通法嘅遊戲規則係:法庭不會給出事件真相,法庭只裁決,證據是否支持控罪!換句話講,可能大家覺得好諷刺,法庭不關心呢七個被告打人是否事實!
只要證據支持控罪就判有罪。否則無罪!區域法院無陪審團!外國人法官,應該無利益衝突!純睇證據!

     受害人當時俾警察酷打造成該等傷勢在庭上應該不是受爭議之點。這七人不是在當時當地被捕,是在事後才被拘捕的。控方要證明呢七個事後被捕者就係抬住受害人及酷打受害人或有參與或有身處其中人士!大家想想怎樣證明?

     日常案件靠受害人或證人在認人時認出,或被告承認!但呢二項此案欠奉!點解拉到呢七個?據報導似乎係靠張當值表,説明呢七個人當時應在上址當值!但當時亂過賓墟,好明顯上址有無可能有其他附近當值人流竄呢?不攻自破啦!
剩下來只得電視臺的影帶!影帶能否指出七名被告在埸呢?就算影到面部大特寫,誰說他是他?呢方面有二個可能。。。

     一是控方傳召證人作供說大特寫個樣係第一被告?邊個上庭講?叫枕邊人?

      二是叫個官自己睇片,自己決定他是不是他?就算個官肯,都違反普通法精神: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不應同時為證據的源頭!如法官説他是他,法官就變成證據的源頭!定了罪上訴都會得值!

     有好多案件本身就有先天證據缺憾,檢控一方會主動放棄檢控!但呢D咁敏感案件,就算明知有缺憾,誰敢作出不檢控決定?所以一定告上法庭!將個波推比個官!包青天講過:"法之一字,不因一人之私而偏,不因眾暴之威而怯,立法之人固然要以大公昭於天下,執法之人,更要秉大信於世人。"  所以定罪必重判!半點輕判餘地都無呀!

     曾看電視劇。。。好官開官倉放糧濟飢民。。事發後連皇上都覺得情有可原。。。但國法難容。。。頂多在午門法場給國民送別。。。照樣人頭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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