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回應大公報"井水集"以 [檢控引例,豈可出錯] 為題一文

該文章作者在評論一宗西區裁判法院案件時,曾經用上[檢控主任]、[法庭的檢控主任]及[法庭檢控主任]這些詞。我只想向作者提供少許意見,作為關昭人兄日後撰寫有關法庭文章時參考之用。
[法庭檢控主任]是一個專有名詞,是法庭檢控主任職系最基層的職級。若然作者只是泛指代表控方出席裁判法院的代表時,請查明該代表控方的先生或女士,是否本職系的成員,才用上這個名詞。在裁判法院可以代表控方或作為控方的,除[法庭檢控主任]外,還有政府律師、接受外判工作的私人執業大律師或律師、某些包括檢控職能的政府部門的相關人員,最常見的例如食環署、消方處、稅務局等等的部門代表。
根據現行法例,一個個人亦可用私人身份向裁判法院提出檢控,例如一些管理行車隧道的公司對違規駕駛者所提檢控就是利用這個私人檢控方式。
我本人萬分希望作者能小心處理,查有實據後,並依事實報導,還本職系成員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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