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香港刑事檢控工作點滴

律政司刑事檢控科 (Prosecutions Divis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提出刑事檢控及負責香港的刑事檢控工作,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及其獲授權人員對是否進行刑事檢控享有最終的决定權。

刑事檢控所依据的有普通法 (Common Law) 及成文法 (Statutory Law);因上級法院(高等法院 High Court)所作判决的案例 (Case Law) 對下級法院具法律上約束力,故亦會作為檢控的依据。

律政司總部設於金鐘政府合署高座,而被派駐於全港七個裁判法院的檢控科人員負責處理與檢控有關的日常工作。

所有循公訴程序 (upon indictment) 檢控的案件須由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同意后再向法院提出。但只循簡易程序 (summary proceedings) 提出檢控的案件,香港的執法機構如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及一些政府部門如食環署、消防處、稅務局等,己獲司長授權可自行提出檢控。

警方負責所有與刑事檢控有關的調查及取証工作,案件主管對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需要作出初步評估。若警方决定循簡易程序檢控,須將有關文件,包括控罪書 (charge sheet)、案情撮要 (brief facts) 及相關文件例如毒品案件的化驗報告 (Chemist certificate) 等送交裁判法院的檢控科進行法律程序,例如要求被告人就控罪表示認罪與否 (arraignment),或向法院申請將案件押後 (adjournment) 以便警方完成調查或取証工作。

所有循公訴程序的案件,警方須將案件的卷宗呈交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相關的組別作考慮,以便(一)决定是否對案件所涉罪行提出公訴,(二)完成及簽署進行公訴的法定文件。 稍后,警方將宗卷交回裁判法院檢控科繼續循簡易程序檢控或完成進行公訴所需的其他程序將被告人及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原訟庭處理。





案件的被告人可獲法院擔保 (bail) 待日後到庭或遭收押 (in custody) 而失去自由。

可公訴罪行 (indictable offence) 是沒有檢控期限的,但簡易程序罪行除法例訂明檢控期限 (time bar) 外,一般須在犯罪行為完成后六個月內提出檢控。

在刑事審訊中(criminal trial),舉證責任 (onus of proof) 在提出檢控的一方。除法律訂明外,被檢控一方並無舉證責任。被告人享有無罪的法律推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審訊程序由控方傳召証人宣誓作口頭証言 (oral testimony) 開始;証人作供的過程有三個階段,即由控方主問 (examination in chief);接著是辯方的盤問 (cross-examination) 及之后是控方的覆問 (re-examination)。覆問所涉內容只能觸及盤問的範圍。

証人的書面証詞 (witness statement) 一般不能成為被法庭接納的証據。案件的受害人 (victim) 必然是証人之一。其他証人可以是擁有專長或專業知識的專家 (expert witness)。

控方的舉證內容可能還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自白口供 admission/confession)、依法可成為証据的書面証詞,如化驗報告和銀行的誓章 (bankers’ affirmation)等。

若被告人自白口供的自願性 (voluntariness) 受辯方質疑,法庭須進行“非自願性自白排除”的審訊 (viore dire),習慣上稱為“案中案”。非自願性自白是指被告人在暴力、威迫、利誘或欺詐等情况下所作的供述或辯解。就被告人自白口供的自願性,舉證責任亦在提出檢控一方。

控方於舉證完畢時,必須明確向法庭說明控方已提出所有的証據。辯方可以就控方所提證据不足之處作出中段陳詞 (half time submission),控方亦可陳詞。接下來法庭須裁决表面証据 (prima facie evidence) 是否成立並頒令被告是否需要就所面對的控罪答辯 (case to answer)。





若法庭裁定表面証据不成立,被告人便無須就控罪答辯並獲無罪釋放 (acquittal)。 若表面証据成立,被告人須選擇是否作供,作供與否,被告人都可傳召辯方証人。若被告人選擇作供,被告人必須先於其他辯方証人作供,但專家証人則屬例外。

雖然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但辯方提出證据是希望可以製造疑點以削弱控方的證据,因為所有疑點利益 (benefit of doubt) 歸於被告人。辯方於完成所有證据時,亦必須明確向法庭說明辯方已提出所有的證據。此時,控方先作最后陳詞 (final submission),接著就是辯方的陳詞。法庭然後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

若被告人被判無罪而又向法庭作出申請,除非有實在原因 (positive reason) 可以拒絕,否則在一般情况下法庭會頒令控方支付被告人的訴訟費用 (defence costs)。實在原因的例子如被告人於店鋪內取去貨物而不付款離去,因其自身行為引人疑竇 (bring suspicion)而就盜窃罪檢控,若經審訊后被判無罪,法庭亦不會作出控方支付訟費的命令。

控方亦須在審訊前的充足時間內向辯方主動披露與檢控有關的材料 (disclosure),這披露材料的責任所涉及的材料廣及所有政府機構、部門所管有的材料,而不局限於執法機關。若於審訊當天,被告人並無律師代表,控方必須將材料當庭交給被告人。被告人若需要時間了解材料內容,法庭一般會押後審訊以便被告人有足夠時間處理自辯的事宜。法庭就某些性質、內容的材料是否必須披露可作出裁决。

裁判法院設有當值律師服務 (Duty Lawyer Scheme Service),被告人可獲當值律師代表出席法庭聆訊。

香港的裁判法院有港島區的東區裁判法院,九龍區的官塘裁判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荃彎裁判法院及新界區的沙田裁判法院、粉嶺裁判法院及屯門裁判法院。裁判法院由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主管一切日常與檢控有關的工作。







香港的法庭就刑事審訊方面可區分成三個級別,即裁判法院法庭 (Magistracy)、區域法院法庭 (District Court) 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它們最顯著的分別在於判處最高刑罰的權限。各級法院皆由司法機構 (Judiciary) 管理。

裁判法院法庭處於司法機構的基層,所進行的是簡易法律程序,有別於在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處理公訴罪行的程序。於裁判法院,控辯雙方多就所指控的事實有所爭拗,反而在法律觀點上的爭拗並不常見。裁判法院作為基層司法機構,所有檢控程序須由裁判法院開始。

裁判法院另一特色是工作量大,案件數目多及處理相對較為輕微的罪行。於二零零七年,裁判法院處理約十八萬宗檢控工作。

裁判法院內有多個法庭,以屯門裁判法院為例子,第一法庭由主任裁判官 (principal magistrate) 主審,所有新案都先在此庭處理。第三法庭為青少年法庭 (juvenile court),聆訊過程不對外開放。第八法庭只處理小販阻街、無牌販賣、交通違例及其只涉及罰款的輕微違法等檢控事項的聆訊。其他三個法庭只處理不認罪案件的審訊,每個法庭每天平均須要處理三宗審訊。

在裁判法院可以代表控方或作為控方的,還有接受外判工作的私人執業大律師 (Barrister) 或律師 (Solicitor)、某些包括檢控職能的政府部門人員,最常見的例如入境處、食環署、消防處、稅務局等等。根據現行法例,個人亦可用私人身份向裁判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private prosecution),例如一些管理行車隧道的公司對違規駕駛者所提檢控就是利用這個私人檢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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